吴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吴办发〔2017〕77号

                                                                                   
 
 
吴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保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出租、发包等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集体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区镇、村(包括涉农社区,下同)两级各类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益。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以线上交易为主要形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接受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产品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水域、滩涂养殖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5.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6.农业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7.农产品;
8.农业类知识产权;
9.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坚持“谁所有,谁立项”、“谁主管,谁审核”、“谁交易,谁发布”的要求,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统筹抓好农村产权交易。
1.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2)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对集体资产租金欠缴情况进行通报;
(4)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5)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苏州市吴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区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2)为全区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3)负责对撤回交易、变更交易信息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4)对接各级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等服务保障;
(5)组织开展省、市级平台授权的其他业务。
3.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料进行审核;
(3)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4.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指导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2)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搜集、数据更新、资料初审和报送,并按要求发布交易信息;
(3)组织开展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4)协助做好产权查询、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服务工作;
(5)协调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6)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5.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
(1)接受本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2)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合同信息搜集、数据录入及更新、项目立项申请与提交;
(3)按照全区统一制定的交易流程开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全区镇村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全部进入省、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交易:
1.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转让(出租、发包)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根据分级竞价交易规定,分别向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吴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农交中心(服务中心)按申请表所提项目进行立项审核,确定在相应平台进行交易。对定向招租(续租)的集体资产,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形成集体决议,提交镇(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立项。
2.拟定方案
由转让(出租、发包)方拟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方案》,其中应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出租发包对象、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等内容。
3.民主表决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会议决议》。对年度内农村产权交易数量较多,时间分散的,可采取项目清单制的办法进行半年度集中民主表决。
4.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无异议后,转让(出租、发包)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农交中心(服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进行立项录入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审核。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农交中心(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农交中心(服务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上述实行清单制民主表决的,有效期为半年。
5.材料审核
区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内容审查,对不符合镇(区)制定的指导价、租金存在欠缴、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交易立项申请,将不予受理通过。农交中心(服务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写明驳回意见。
6.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农交中心(服务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交的立项内容自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一个自然日起,在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共电子屏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转让(出租、发包)方也应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合作社)范围内予以公告。
信息发布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权属变更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农交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农交中心书面提出申请,农交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征集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告要求向报名受理点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申请表;
(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8.保证金交纳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通过银行柜面现金缴款、转账或POS机刷卡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农交中心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9.组织交易
农交中心(服务中心)应在约定交易日和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组织交易,成交价为转让方设定的底价。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具体竞价交易规则参照农交中心规定执行。
10.成交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农交中心(服务中心)应及时在网站发布交易结果,转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合作社)范围内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1.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原则上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后5-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确认书》上的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受让方如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与转让(出租、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12.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转让合同后,由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集体资产变更手续。
13.资金结算
非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农交中心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竞得人按合同约定要求缴纳交易价款后,农交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保证金。
14.资料归档
各级平台应及时按相关要求将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转让集体资产所有权的,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或者有意向受让方未达成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重新公告,如新拟定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的,应当获得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的内部民主决议和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 线上交易
第十条 全区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以上程序组织开展农村产权线上交易,并保存好相关交易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所有交易信息必须由江苏省和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根据不同标的内容、规模和性质,线上交易分为现场电子竞价、远程网络竞价等模式;保证金在报名通过审核后,缴入农交中心账户。
第六章 分级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线上交易活动应根据标的物性质类别、标的交易金额、面积规模及流转期限等的不同进行分级交易,具体如下:
1.应进入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转让;
(2)根据需要可以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
2.应进入吴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1000m2(含)或年租金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工业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2)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m2(含)或年租金2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三产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单宗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或流转时间5年(含)以上的资源性资产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4)根据需要可以进入吴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
3.应进入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包括:
(1)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1000m2或年租金15万元以内的单宗工业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2)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m2或年租金20万元以内的单宗三产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单宗连片面积50亩以内且流转时间5年以内的资源性资产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所参与的产权交易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信息发布日至意向受让人报名截止日期间向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投诉,或在意向受让人报名截止日至成交确认后第5个工作日期间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投诉,逾期不再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对成交确认前的投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交易内容和交易时间的书面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农交中心(服务中心)。对成交确认后收到的投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专业鉴定和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投诉人所投诉情况属实,应当责令责任单位(个人)予以纠正,必要时视情形暂停、终止交易或宣布交易作废。对交易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给责任单位(个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见证和监督
第十七条 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立项申请审批和管理;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现场交易时,应当由部分成员(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属于镇级集体资产的,原则上由镇资产经营公司(农投公司等)或物业合作联社监事会及辖下3〜5名成员(股东)代表到场见证;属于村级集体资产的,由2〜3名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1名村“两委会”干部或3〜5名合作社成员(股东)代表在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九条 对符合进入江苏省和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平台交易,严禁擅自将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平台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未将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输入系统,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镇(区)纪(工)委将视情节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同时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的农交中心或服务中心经请示资产管理部门后宣布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政务办、区委农办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