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号:相委办〔2017〕104号

                                                                          

相城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镇(街道)、高新区(筹)、度假区(以下简称各地)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保证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镇村集体资产资源通过租赁等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自然人,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各地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接受镇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线上交易为主要方式,实现交易的充分竞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参与交易的镇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鱼塘、林地等资源性资产; 

2.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一、二、三产用房和场地等经营性资产;

3.法律法规对涉及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苏州农村产权交易相城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和各地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全区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服务机构。

区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全区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组织开展属于区级权限的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为各镇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镇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的搜集、数据更新、资料审核,开展镇村集体资产交易。

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统一纳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苏州市农村资产资源线上交易平台和相城区镇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服务平台,在省、市、区三级交易平台同步进行交易。

第八条  区、镇交易中心应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保障运行经费。 

第九条  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个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系统软件、统一监督管理。交易统一使用由省、市、区提供的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章 分级交易

第十条  镇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根据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交易金额、面积大小等不同进行分级交易。

应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单宗连片承包土地租赁面积100亩(含)以上的交易;

2.集体资产租赁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占地面积50亩(含)以上或租赁费2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

3.养殖水面租赁面积100亩(含)以上或租赁费2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镇村集体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1.交易申请 

实施交易前,各地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应先向镇交易中心提交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镇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根据标的额度决定在区交易中心或镇交易中心交易。

2.拟定方案

由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根据立项审批情况拟定公开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对象、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赁价格(由各地确定指导价)、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农业、旅游、三产服务业租赁期可适当延长),租金收缴办法、最低成交价等内容。

3.材料审核

各地村(社区)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应向区、镇交易中心递交: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镇村集体资产交易清单、镇村集体资产出租信息表、镇村集体资源出租信息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等表格,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地要结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关于深入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城区搬迁(棚户区)工作三年推进计划、相城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相城区“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263” 专项行动等制定村(社区)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企业入驻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对新入驻项目和续租项目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方可按程序进行交易。

区、镇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区、镇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区、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区、镇交易中心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区、镇交易中心交易的,要提出理由,由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完善相关材料。

4.发布信息 

区、镇交易中心要根据标的物情况和招租对象,在不同地点发布交易信息。可在区、镇交易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e阳光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从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天。        

在发布期限内,未经区、镇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区、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变更,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发布。 

5.组织交易 

(1)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镇交易中心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由区、镇交易中心审查报名人资格,确定参加竞价的人员名单、到场人员、交易时间和地点等。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额和缴纳方式由区、镇交易中心决定。交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按交易流程进行。 

(2)区、镇交易中心要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控。

(3)区、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如无人提出竞价或无有效报价的,通知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重启上述交易程序;只有1家提出有效报价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组织交易,成交价不低于底价;有2家(含2家)以上提出有效报价的,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否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6.成交确认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7.发布结果

交易结果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当日在区、镇交易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8.签订合同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签订合同。合同文本由区农工办统一制定。租赁合同由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统一签订;合同一式3份,承租方、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各1份。镇级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由镇级集体公司统一签订;合同一式3份,承租方、镇级集体公司和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各1份。成交额较大的可进行公证。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且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得标人没有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镇级集体公司所有;该交易项目可由投标有效价格第二高者中标或由区、镇交易中心另行组织交易,并按规定进行公布。

9.资料归档

区、镇交易中心要及时将资产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一本交易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未能成功得标的竞价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的竞价人,区、镇交易中心自签订合同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承租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租方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的;

2.承租方不按约定时间订立书面合同、缴纳价款的;

3.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5.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镇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擅自对农村产权交易标的金额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2.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的;

3.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不按约定时间订立书面合同的;

4.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中经营管理办公室或镇级集体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各地纪委视情节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同时与年终考核挂钩;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追讨进行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的区、镇交易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